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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宝新蓝21号"理财产品(49天)

河南金融网 时间:2008-11-20 16:33:21

发行银行 交通银行
产品名称 "得利宝新蓝21号"理财产品(49天)
发售地区 全国
销售起始日期 2008年07月23日
销售结束日期 2008年09月30日
收益起计日 2008年08月01日
委托管理期 49 天
付息周期 49 天
预计最高年收益率(%) 4.25
收益率说明 预期年收益率:4.25%。
委托币种 人民币
委托起始金额(元) 300000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元) 10000
提前终止条件 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该产品。
申购条件 购买地点:交通银行各地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办理方式: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购买
产品管理费
产品特色 1. 票据资产不能如期回收的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受让的交通银行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产。如因票据资产项下票据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通银行不能如期回收票款,由此产生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票款全部无法回收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截至2007年底本行所拥有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不良贷款率为0%。该不良率为历史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交通银行对未来情况的任何预测与承诺。)

2. 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该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

3. 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间,客户不能提前赎回,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4. 理财期限延长风险: 因信托财产受让的票据资产未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交通银行将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条款约定对客户进行理财本金和收益的分配。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政策和法律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产品的销售、投资、偿还等环节,进而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优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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