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银行专区股票市场保险投资基金板块金融理财区本网简介钢材期货 广告投放 黄金期货 股指期货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预告

河南金融网 时间:2008-11-20 16:28:05

    每10份基金份额拟派发现金红利 10.00元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6年5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代码:050007。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自基金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分红,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 10.00元。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2007年5月18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管理人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10.00 元。该分红金额可能根据权益登记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进行调整,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权益登记日次日的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7年5月25日 

    2、红利发放日:2007年5月29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7年5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的再投资基金份额将以2007年5月2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确定,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于2007年5月28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7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本次分红情况。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以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7年5月25日)最后一次选择并被受理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根据交易确认书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分红方式,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可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2007年5月25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100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5、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当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世纪证券、天相投资、江南证券和大同证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查询,或通过博时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或010-65171155,亦可到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查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实用期货投资网站链接: 黄金期货 股指期货 钢材期货

郑重声明: 河南金融网 刊登此文目的在于传播更多金融信息,为中原地区广大民众提供最需要的金融服务,本文章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如需确定信息源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同时欢迎广大读者提出意见以改进本网服务。
热门文章
黄金期货开户、黄金现货开户
自动柜员机(ATM)常识
银行信用卡还款全攻略
电话银行缴费服务一览表
银行买保险六个问题需注意
你该选择哪种房贷?
各大银行开具存款证明的手续
银行房贷最新规定一览
银行卡炒股交易三知
教你五招 识别银行卡欺诈短
金融工具大全


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使用协议 法律声明

河南金融网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郑东新区CBD中央商务区 海逸名门8单元-17层

业务咨询热线:0371-60140138 技术支持 : 鑫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金融传媒中心

中国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号:[豫ICP备06018514号] 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